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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外的房屋维修如何解决

2000-01-05 来源:生活时报 景玉飞 我有话说

如何合理地解决好保修期外的房屋质量维修问题,日前已成为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的矛盾焦点。当出现了质量问题时,业主向开发商提出维修要求,而开发商则以“本房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已满”为由拒不维修;而业主则强调“房子是你开发商开发的,我花了钱,就有权利住上安全的房子”等等理由,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理让,以致发生争吵,浪费不必要的人力与物力。那么,应如何合理地解决商品房保修期外房屋质量维修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保修协议时,可签订商品房保修期外房屋质量维修附属协议,共同约束双方的行为,由开发商根据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一定金额的维修费用,该部分费用业主只有在维修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才向开发商支付。

2、业主在商品房保修期结束时,邀请开发商有关专业人员对房屋现有状况进行摸底调查,然后由开发商与业主共同协商,签订商品房保修期外维修附属协议,确定一定的维修年限与保修内容(保修内容以外的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由业主一次性支付开发商一定的维修费用,用以支付在保修期外因房屋维修而发生的费用。

3、业主在商品房保修期结束时,邀请开发商有关专业人员对房屋现有状况进行摸底调查,然后由开发商与业主共同协商,由业主按月或按年向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缴纳房屋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缴纳额的多少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当需维修项目时,由开发商或物业委员会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业主再向其缴纳因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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